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旧厂房升级改造方案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提请审批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旧厂房升级改造方案的请示》(鹤自然资〔2022〕113号)收悉。经2022年6月23日鹤山市自然资源统筹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总第七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旧厂房升级改造方案》(见附件)。同意该项目采取村企合作改造模式,由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改造主体,对位于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的3.7721公顷土地实施全面改造。
二、请你局组织改造主体及时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完善相关手续,并按《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府〔2020〕11号)文件要求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和该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依规依约进行监管,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改造。
三、该项目如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须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有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改造方案实施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需在本批复有效期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附件: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旧厂房升级改造方案
附件 新州溪谷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旧厂房升级改造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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