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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2009-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清理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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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2009-2018年

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

清理工作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开展2009-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清理工作的请示》(鹤自然资〔2022〕225号)收悉。经2022年第七次(总第九次)鹤山市自然资源统筹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鹤山市2009年至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情况表》(详见附件),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相关镇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实施。

 附件  鹤山市2009年至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