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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清理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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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清理工作的请示》(鹤自然资〔2023〕242号)收悉。经鹤山市自然资源统筹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六次(总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鹤山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明细表》(见附件),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相关单位。

二、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实施。


附件:鹤山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明细
  附件  鹤山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