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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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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和《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要求,为落实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3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定职权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制发。

        三、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按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审核、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3版)


附件

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3版)


序号

鹤山市制定主体名称(共50个)

一、市政府

1

鹤山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1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鹤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鹤山市教育局

4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5

鹤山市公安局

6

鹤山市民政局

7

鹤山市司法局

8

鹤山市财政局

9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11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13

鹤山市水利局

14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15

鹤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6

鹤山市卫生健康局

17

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8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19

鹤山市审计局

20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知识产权局)

21

鹤山市统计局

22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23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4

鹤山市信访局

25

鹤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6

鹤山市林业局

三、镇(街)

1

沙坪街道办事处

2

雅瑶镇人民政府

3

古劳镇人民政府

4

龙口镇人民政府

5

桃源镇人民政府

6

鹤城镇人民政府

7

共和镇人民政府

8

址山镇人民政府

9

宅梧镇人民政府

10

双合镇人民政府

四、其他单位

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

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

鹤山市档案局

4

鹤山市新闻出版局(鹤山市版权局)

5

鹤山市侨务局

6

鹤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7

鹤山市台港澳事务局

8

鹤山市国家保密局

9

鹤山市密码管理局

10

鹤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11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

鹤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13

鹤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