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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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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鹤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提高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地方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鹤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而储备用于调节我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粮油储备任务、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储存规模提出本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

        (三)对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代储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安排粮油储备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单位;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调整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收储后,由承储单位及时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现场监督抽样工作。地方储备粮油验收合格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确认申请,将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地点以及质量检测报告等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确定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和自主轮换。承储单位采取的储备粮油轮换方式,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原则上稻谷和小麦2至3年,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储存年限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轮入的储备粮油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应统筹兼顾实物库存充足的要求,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每批次储备粮油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单位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品种和价格。自主轮换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其中自主轮换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主轮换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采取静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销售或招标采购的底价,由承储单位参考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同品种和质量的粮油销售或采购价格,提出本批次地方储备粮油的拟定轮换底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

        采取静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划入市粮食风险基金账户;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由承储单位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财政部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全额拨付价差亏损归还市农发行贷款,如粮食风险基金余额不足,则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原则上由鹤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作为承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由承储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  选择地方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由承储单位将代储需求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并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进行选定,选定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地方储备粮油中的成品粮,应区分不同权属和轮换方式,结合实际实行专仓(专垛、专罐)储存,并按政府储备粮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章  动  用

        第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油并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等储备费用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地方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补贴,按照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管理;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实行据实补贴。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备费用补贴,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方式拨付,于每季度初将储备费用拨付到承储单位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费的使用标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用补贴超支的,由承储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按实拨补:

        (一)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二)因国家、省、江门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造成粮食价格在年内上升超过50%或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应急供应,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以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造成损失的;

        (四)因市场粮食价格波动较大,造成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费用补贴总额超出当年预算额的。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如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地方储备粮油代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农发行对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