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推动新时代我市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1〕22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江府构〔202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鹤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语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拟定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统筹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增强语言文字服务能力。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工作。
二、组成人员
市语委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武装部。
三、市语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研究制定中国福彩网语言文字工作总体发展规划、计划,研究确定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政策,确定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重大议题,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统筹协调部门间的重大语言文字活动,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教学。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汉语文教材、报刊、辞书等出版物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情况,指导开展编辑、记者、校对员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制定并监督落实汉语文出版物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检查制度。
(三)市委统战部负责联系港澳和海外有关社团,指导推动涉港澳涉侨语言文化交流和华文交流推广等活动;负责民族工作
部门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四)市委网信办负责引导公民在网络上文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导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五)市科工商务局负责推动语言文字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引导信息技术和智能化软硬件产品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配合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标准化和智能化工作;负责在科学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文献创作、科学普及交流中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配合教育部门推动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商贸服务行业和经贸活动中宣传推广使用普通话。
(六)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户籍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
(八)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地名、地名标志、社会组织名称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负责地名审音、定字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院校教师、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严格规范车站、码头及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的用语用字。
(十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文化场馆、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文化旅游单位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用语用字,指导开展话剧演员、导游员、讲解员等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负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纳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质量检查制度和播音员、主持人、出镜记者持证上岗制度,指导开展播音员、主持人、出镜记者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严格规范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用语用字,对中国福彩网运动员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十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开展医务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名称、广告以及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名称、标志、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十四)团市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大中小学生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实践活动。
(十五)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城镇和农村妇女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十六)市残联负责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使用,组织指导各镇(街)开展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骨干队伍培训,推进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技术产品开发。
(十七)市武装部负责协调驻鹤部队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在部队指战员中积极宣传推广普通话;对本系统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所属单位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的用语用字。
四、工作机制
(一)市语委作为专项工作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二)市语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教学教研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教师发展中心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市语委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四)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市语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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