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41.50万元,比上年减少14万元,下降9.0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6.50万元,比上年减少13.50万元,下降22.50%,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接待费9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0.52%,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名称: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7年预算 |
行政经费 | 1775.21 |
“三公”经费 | 141.50 |
其中:(一)因公出国(境)支出 | 0.00 |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 | 46.50 |
1.公务用车购置 | 0.00 |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46.50 |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 | 95.00 |
注:
1、行政经费包括:(1)基本支出。一是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支出)基本支出;二是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 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设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非行政单位不纳入统计范围) (2)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出国费、招待费、会设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 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2、“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 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 、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让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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