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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工伤保险待遇须知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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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工伤医疗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病历或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医技类费用(如DR、CT、MRI等)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七)异地就医需提供《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八)经核定同意到我市以外地区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票据(原件);

(九)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办工伤康复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康复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工伤康复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三、申办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配置辅助器具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四、申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或《工伤保险伤残退休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五、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三)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原件);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六、申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帐户(视情要求公证);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七、申办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二)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五)供养亲属的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七)属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原件)。


办事地点: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33166

   (备注:复印件纸张规格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