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工伤医疗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病历或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医技类费用(如DR、CT、MRI等)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七)异地就医需提供《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八)经核定同意到我市以外地区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票据(原件);
(九)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办工伤康复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康复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工伤康复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三、申办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三)配置辅助器具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四、申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或《工伤保险伤残退休申请表》(单位公章);
(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五、申办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三)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原件);
(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六、申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二)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帐户(视情要求公证);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七、申办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二)供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五)供养亲属的个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七)属孤儿、孤寡老人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原件)。
办事地点: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33166
(备注:复印件纸张规格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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