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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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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生育医疗费用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一)申办产前检查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本人社会保障卡,下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医疗费用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在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连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一同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二)申办分娩或终止妊娠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6、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7、疾病诊断证明书(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8、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9、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办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4、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5、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7、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

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先由职工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向社保局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除提供第一大点第(一)(二)(三)款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报销前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先可申办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未就业配偶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住院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疾病诊断证明书(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9、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2、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保障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3、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4、其他相关资料。

(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上述规定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四、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除提供第一大点(一)(二)(三)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结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视同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4、夫妇一方为我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还应提供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条  生育津贴

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费满1年

(一)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5、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二)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

由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一)点1至6规定的材料(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要加具已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费未满1年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提供以下资料:

1、第一大点中第(一)点规定的材料(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已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参保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

三、参保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社保局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提供第一大点中第(一)点要求的资料,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到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

办事地点:鹤山市社保局服务大厅

电话:8933166


注:所有复印件资料为A4纸规格。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