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效的收费收据原件(盖章) |
2 |
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盖章) |
3 |
出院小结复印件 |
4 |
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盖章) |
5 |
《广东省江门市跨省(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
6 |
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城乡医疗的未成年人复印户口簿或出生证、参保证 |
7 |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没有卡的,可复印以下任一间的银行账号: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广发行、邮政储蓄银行 |
8 |
医技类费用(如CT、MRT等)报告单复印件 |
9 |
计生部门证明(宫外孕等情况住院) |
10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交通事故住院) |
11 |
病危通知书(使用白蛋白或血液制品) |
12 |
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证明(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外院检查治疗) |
复印件纸张规格用A4纸 |
温馨提示:
1、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又办理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除外。
2、参保人请在出院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除外)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4、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5、外出住院超过60天需重新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6、参保人请于受理30个工作日后,持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到银行查收报销金额。(农村户籍的城乡参保人请于受理60个工作日后查询)
7、如需报销其它商业保险的,请先复印相关资料。
鹤山市社保局医疗股咨询电话: 8933190
各镇(街)经办部门咨询电话:8888798(沙坪所);8761233(古劳所);8282121(雅瑶所);8216892/8211319(桃源所);8738396(龙口所);8388559/8398903(鹤城所);8305333/8308990(共和所);8315689/8315892(址山所);8633429(宅梧所);8636166(双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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