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剑锋: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3〕009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4〕9号
谢剑锋:
因你从2021年4月起,按月领取由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21年4月在广西北海市市本级就业并参保缴费,我局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大点第三小点第四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多领的失业补助金须退回。”的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3〕009号)已于2024年1月5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2021年4月至5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及2021年6月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4080.76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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