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 编号:2024071101
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工伤职工 刘超波 ,身份证号码: 4325241994******** ,反映你单位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情况是否属实,请你单位进行确认。
单位反馈意见:
经核实,我单位属于下列 (请填列“第几种情况”):
一、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无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该工伤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并按规定抄送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跟踪核实)。
三、上述情况不属实,我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了该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共支付 元(请单位提供相关收据或银行凭证)。
同时 (填“存在”或“不存在”)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单位 (填列“同意”或“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支付。
单位签收人: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注:此通知若是通过邮寄送达,请单位于收到本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速递回我单位,否则我单位将按第二种情形处理。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邮编:529700
经办人: 叶小姐 联系电话: 0750-8933166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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