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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送达参保人张兰退款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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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女士:

  经查,我局从2020年10月起向你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张兰,身份证号码:4527251977********)。你于2021年2月起在广西智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大点第三小点第四条规定,在重新就业参保后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我局已于向你发出《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鹤社保退失字〔2024〕120号 ),但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你自2021年2月起已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基金向你多支付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退回到江门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退回款项划入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划入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划入账号:80020000021685945。摘要请备注“退回张兰多领取鹤山失业待遇”)。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依法启动追回程序。

  被告知人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87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