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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送达参保人李玉琢退款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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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琢先生:

  经查,我局从2020年8月起向你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李玉琢,身份证号码:1427271991********)。你于2020年8月起在昆山运城塑业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缴费。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大点第三小点第四条规定,在重新就业参保后你已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我局已于向你发出《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鹤社保退失字〔2024〕107号 ),但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该通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你自2020年8月起已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社会保险基金向你多支付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退回到江门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退回款项划入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划入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划入账号:80020000021685945。摘要请备注“退回李玉琢多领取鹤山失业待遇”)。逾期不退回的,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规定依法启动追回程序。

  被告知人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87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