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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公告(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 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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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作出《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鹤社稽追〔2025〕第1号)。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鹤社稽追〔2025〕第 1 号

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法定代表人:朱显球):

  经核查,刘超波是鹤山市古劳镇盛友鞋材厂的员工。2021年4月8日10时40分左右,刘超波在车间操作挤压机时,左手被卷进机器,导致受伤,于2021年4月8日被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诊断为1、左手1-4指多发指骨毁损伤 2、左手 1-4 指神经肌腱损伤 3、左手掌血管神经损伤 4、失血性休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刘超波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参保人刘超波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参保人发生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09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710.6元(共107800.6元)。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送达《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向你单位追回我局依法向刘超波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 107800.6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刘超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7800.6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