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文: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4〕044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5〕17号
黄瑞文:
因你从2022年10月起,按月领取由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22年10月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4〕044号)已于2024年8月18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2022年10月的失业保险金1786.88元,失业代缴医疗费286.65元,合计2073.53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姚先生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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