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雄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朝辉):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稽追〔2024〕第 4 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5〕32号
江门市雄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朝辉) :
经核查,罗天红是江门市雄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9月28日22时左右,罗天红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左前臂被生产机器绞伤,于2020年9月28日被顺德和平外科医院诊断为左前臂中段完全离断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罗天红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参保人罗天红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支付该参保人发生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8119.52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78.57元(共128198.09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鹤社稽追〔2024〕第 4 号),已于2024年9月29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罗天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28198.09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巢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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