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骏桓: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 号),并依法送达,你未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鹤社保催字〔2026〕3号
冯骏桓:
因你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参保人黄秀凤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526.29元(其中,丧葬补助金1020.00元,个账总余额5506.29元),2021年12月补发丧葬费调整差额60元,即城乡养老丧葬费共1080元。然而,黄秀凤家属已于2021年2月在鹤山市申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并领取了待遇款项合计60192.55元,违反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不符合领取城乡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广东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鹤社保追字〔2025〕1 号)已于2025年7月20日送达,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书起90日内将多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080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巢小姐 ,联系电话:0750-8933199
单位地址: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8号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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