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型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鹤山”政府门户网()和本局网站(/gzjg/sfbm/hsrsj/)上查阅该《目录》。
二、主动公开方式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1)机构职能及领导分工;(2)社会保障政策文件;(3)鹤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计划;(4)业务工作;(5)统计数据;(6)政务动态;(7)部门预决算等。
2.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中国?鹤山” 政府门户网(/)和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gzjg/sydw/hssbj/)。
(1)使用方法:通过登录“中国?鹤山” 政府门户网(/)栏目的,可在政府门户网点击“工作机构”,再点击市政府部门栏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则可进入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gzjg/sydw/hssbj/)。本机关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机构”、“部门文件”、“工作动态”、“部门预决算”共6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两个信息子类;“部门预决算”划分为“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三个信息子类;“工作动态”划分为“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特别规定时限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查阅。
3.必要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鹤山市现行文件查询中心(鹤山市档案馆,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7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基本信息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邮政编码:5297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0-8933160
传 真:0750-8933161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ysq.heshan.gov.cn/Government/Apply/Step1.aspx?DepartmentId=23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正确填写《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鹤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ysq.heshan.gov.cn)选择“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ysq.heshan.gov.cn/Government/Apply/Step1.aspx?DepartmentId=23,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网上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邮箱为sbj@heshan.gov.cn)。
(4)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8.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详见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费用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本机构受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0-8888635;办公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邮政编码:5297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0-8933160。
附件2: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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