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鹤山市粉末涂料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粉末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351 |
3511 |
35111 |
分类名称 |
色漆和清漆等涂料及相关产品;绘画颜料;油墨及助剂;化学试剂 |
色漆和清漆等涂料;用于陶瓷、搪瓷或玻璃工业的精制颜料、体质颜料、遮光剂和着色剂、搪瓷料和釉料、釉底料、液态光瓷和类似产品;玻璃料和其他粉状、粒状或片状的玻璃;皮革用的精制水性颜料;精制的催干剂;用于可以制造涂料的分散于非水介质中的颜料;压印箔;供零售的染料和其他色料;玻璃腻子、接缝腻子、树脂胶泥、填缝剂和其他厚浆涂料;漆工业填料;各种墙面、地板或天花板用非耐火表面制备物;不另分类的有机复合溶剂和稀释剂;调制的涂料或清漆脱漆剂色漆或清漆等涂料 |
色漆或清漆等涂料 |
2.2产品种类
粉末涂料。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粉末涂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粉末涂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HG/T 2006-2006《热固性粉末涂料》
GB 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流水线尾端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2抽样基数
拟抽检的样品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贮罐、大桶或其它较大容器中抽样,不低于100kg。
6.2.3抽样数量
抽取不少于2kg。其中1kg (1个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1kg (1个包装)作为备用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当场于瓶口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该产品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在抽样单上应注明销售单价。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产品的施工要求及配比(质量比/体积比)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受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封存企业的备样样品在本次抽查结果正式公布之后由实施抽检单位通知企业可自行启封。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见表3、表4、表5。
表3粉末涂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5 |
耐冲击性 |
HG/T 2006-2006 |
推荐性 |
HG/T 2006-2006中5.12 |
|
● |
8 |
耐酸性 |
HG/T 2006-2006 |
推荐性 |
HG/T 2006-2006中5.17 |
|
● |
9 |
耐碱性 |
HG/T 2006-2006 |
推荐性 |
HG/T 2006-2006中5.16 |
|
● |
10 |
耐盐雾性 |
HG/T 2006-2006 |
推荐性 |
HG/T 2006-2006中5.20 |
|
● |
11 |
耐湿热性 |
HG/T 2006-2006 |
推荐性 |
HG/T 2006-2006中5.19 |
|
● |
备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表4粉末汽车涂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重金属含量 (铅、镉、六价铬、汞) |
GB 24409—2009 |
强制性 |
GB 24409—2009 |
● |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
GB 24409—2009 |
强制性 |
GB 24409—2009 |
● |
|
|
苯含量 |
GB 24409—2009 |
强制性 |
GB 24409—2009 |
● |
|
|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 |
GB 24409—2009 |
强制性 |
GB 24409—2009 |
● |
|
备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表5玩具用粉末涂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铅含量 |
GB 24613—2009 |
强制性 |
GB 24613—2009 |
● |
|
|||
2 |
可溶性元素含量 (8项) |
GB 24613—2009 |
强制性 |
GB 24613—2009 |
● |
|
|||
备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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