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鹤山市木家具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3 |
305 |
305.3 |
分类名称 |
轻工产品 |
家具 |
木家具 |
2.2按产品构成的主要材料分类:
a)实木类家具;
b)人造板类家具;
c)综合类家具。
2.3按产品表面的饰面分类:
a)涂饰家具: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油漆涂饰形成漆膜的家具;
b)覆面家具:主要部件采用浸渍胶膜纸、高压装饰层积板等软、硬质材料覆面的家具。
2.4按产品的使用场合分类:
a)木制办公家具:供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家具;
b)木制酒店家具:供宾馆、旅馆、饭店等场合客房内使用的家具;
c)木制民用家具:供家庭卧房、餐厅、客厅等地点使用的木家具;
根据使用地点一般又可分为木制卧房家具、餐厅家具、客厅家具、厨房家具、卫浴家具;
d)木制校用家具:供课堂使用的木制课桌、椅凳;学生公寓使用的家具;
e)木制实验室家具:供实验室试验操作使用的木家具;
f)木制户外家具:供户外休闲、娱乐等使用的木家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木家具:主要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3.2基材: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也称主要用材。
3.3实木类家具: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实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
3.4人造板类家具: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为基材制作的家具。注:人造板包括素板、饰面人造板。
3.5综合类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3.6家具五金件:家具上具有连接、活动、紧固、装饰等功能的金属制件,也称家具配件。主要包括连接件、导轨(滑道)、铰链、拉手、定位件、挂托件、脚架、脚轮、锁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家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木家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年销售额/万元 |
≥40000 |
≥2000且<40000 |
<2000 |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货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从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1件作检验样品,另1件作为备样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3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封条的粘贴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6.5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受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封存企业的备样样品在本次抽查结果正式公布之后由实施抽检单位通知企业可自行启封。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木家具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 |
|
A类a |
B类b |
|||||
1 |
木工要求 |
GB/T3324-2017 表3序号27-40 |
推荐性 |
GB/T3324-2017/6.4 |
|
● |
2 |
结构安全 |
GB/T3324-2017/5.8.1 |
推荐性 |
GB/T3324-2017/6.8 |
|
● |
3 |
甲醛释放量 |
GB18584-2001/表1 |
强制性 |
GB18584-2001/5.1 |
● |
|
4 |
重金属含量 |
GB18584-2001/表1 |
强制性 |
GB18584-2001/5.2 |
● |
|
a 重要质量项目 b 一般质量项目 |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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