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鹤山市皮鞋休闲鞋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鹤山市皮鞋、休闲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5位分类代码 |
5位分类名称 |
产品名称 |
29331 |
男、女、童皮鞋(不含童鞋) |
皮鞋 |
29421 |
鞋帮是纺织材料的运动胶鞋 |
休闲鞋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皮鞋、休闲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1皮鞋
采用皮革、人造材料等作为帮面,采用胶粘、缝制、模压、硫化、注塑、灌注等工艺制作的鞋类。
3.2休闲鞋
适合于非正式场合或消遣时间活动穿用而设计和生产加工的鞋。
4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鞋类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鞋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年销售额/万元 |
≥30000 |
≥2000且<30000 |
<2000 |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QB/T 1002-2015《皮鞋》
QB/T 2955-2017《休闲鞋》
GB/T 28011-2011 《鞋类钢勾心》
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货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流水线尾端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数量:抽取4双,其中2双作检验样品,另2双作为备样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3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封条的粘贴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必须由2名抽样人员和2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
6.5其他说明
在生产企业抽查时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备份样品封存后由承检单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时,由组织实施方、复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共同确认样品后,交复检机构复检。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3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其他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皮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皮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 |
||||||
A类 |
B类 |
||||||||||
1 |
帮底剥离强度 |
QB/T 1002-2015中5.5.1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2 |
外底与外中底黏合强度 |
QB/T 1002-2015中5.5.2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3 |
成鞋耐折性能 |
QB/T 1002-2015中5.5.4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4 |
外底耐磨性能 |
QB/T 1002-2015中5.5.5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5 |
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
QB/T 1002-2015中5.5.9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6 |
钢勾心的纵向刚度 |
QB/T 1002-2015中5.5.10.1 GB28011-2011中5.4 |
强制性 |
QB/T 1002-2015 |
|
● |
|||||
7 |
勾心硬度 |
QB/T 1002-2015中5.5.10.1 GB28011-2011中5.6 |
强制性 |
QB/T 1002-2015 |
|
● |
|||||
8 |
勾心长度下限值 |
QB/T 1002-2015中5.5.10.1 GB28011-2011中5.3.2 |
强制性 |
QB/T 1002-2015 |
|
● |
|||||
9 |
勾心弯曲性能 |
QB/T 1002-2015中5.5.10.1 GB28011-2011中5.7 |
强制性 |
QB/T 1002-2015 |
|
● |
|||||
10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皮革 |
QB/T 1002-2015中6.15.1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纺织品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11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含量 |
皮革 |
QB/T 1002-2015中6.15.2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纺织品 |
推荐性 |
QB/T 1002-2015 |
● |
|
|||||||
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 重要质量项目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1.2休闲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休闲鞋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 |
||
A类 |
B类 |
||||||
1 |
耐折性能 |
QB/T 2955-2017 中5.4.1 |
推荐性 |
QB/T 2955-2017 |
|
● |
|
2 |
外底耐磨性能 |
QB/T 2955-2017 中5.4.2 |
推荐性 |
QB/T 2955-2017 |
|
● |
|
3 |
剥离强度 |
QB/T 2955-2017 中5.4.3 |
推荐性 |
QB/T 2955-2017 |
|
● |
|
4 |
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 |
QB/T 2955-2017 中5.4.5 |
推荐性 |
QB/T 2955-2017 |
|
● |
|
5 |
衬里和内垫摩擦色牢度 |
QB/T 2955-2017 中5.4.8 |
推荐性 |
QB/T 2955-2017 |
|
● |
|
6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 |
纺织品 |
QB/T 2955-2017 中5.5.1表2第1项 |
强制性 |
QB/T 2955-2017 |
● |
|
皮革、毛皮 |
QB/T 2955-2017 中5.5.1表2第2项 |
强制性 |
QB/T 2955-2017 |
● |
|
||
7 |
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直接与脚接触的材料 |
QB/T 2955-2017 中5.5.2表3第1项 |
强制性 |
QB/T 2955-2017 |
● |
|
不直接与脚接触的材料 |
QB/T 2955-2017 中5.5.2表3第2项 |
强制性 |
QB/T 2955-2017 |
● |
|
||
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 重要质量项目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原样或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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