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风典当行等3户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企业的行为,构成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鹤山市新风典当行等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鹤山市新风典当行等3户企业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麦先生、谭小姐 联系电话:0750-8810395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吊销名单 | ||||||||||||||||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