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共和镇梅花鹿养殖场等10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鹤山市共和镇梅花鹿养殖场等10家企业(名单附后)均为在我局登记注册且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涉嫌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列入拟吊销企业名单。请相关企业在本《提醒函》公告即日起30日内,前往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或补报年报,并同时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股(地址:鹤山市文化路98号203室,电话:8810308)进行报备。逾期不办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22条、29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立案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定代表人将进入全国联网黑名单库,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提醒。
附件:10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告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的提醒函.zip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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