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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黄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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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章恒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在鹤山市雅瑶镇黄洞工业区内2号楼从事塑料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后于2018年3月15日将设备搬迁至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16号继续从事塑料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688.4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黄章恒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容杰波,联系电话:0750-8211321)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