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章恒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塑料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本局于2018年10月11日起连续15天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同时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于2018年10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被处罚人,于2018年11月6日因被处罚人拒收而退回。
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688.4元和罚款5000元。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