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寿华
身份证号码:4525021969****0816
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塑料粒加工厂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期间,你未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鹤山市址山镇云乡云中工业区的厂房内从事塑料粒加工经营活动。你以废旧塑料再生作为加工模式,将废旧塑料倒进加工机器内,通过溶解,拉丝,切割等工序,做出塑料粒成品。经营期间,你共加工塑料粒成品71.6吨,已销售塑料粒成品18吨,每吨销售价2000元,每吨成本价1700元,每吨获利300元,共获利5400元,你获违法所得5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又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能源、陈嘉健 联系电话: 0750-8653138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