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鹤山市古劳镇升平志红油厂涉嫌生产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名称:鹤山市古劳镇升平志红油厂
案由:涉嫌生产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听证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
听证地点: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202室(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98号)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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