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单位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进行自查,排查是否存在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我局将在自查阶段结束后,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置。
一、自查重点
重点自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四)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等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二、自查要求
(一)各单位请自觉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如实填报自查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请立即下架并做记录。
(二)各单位请于2023年7月12日前完成自查,自查和整改材料留档备查,并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到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0750-8812181。
附件: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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