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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2024年第3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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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决定对辖区内鹤山市森淼木业有限公司等10家使用单位的39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江景祥,联系电话:0750-8933895)

  附件1:2024年度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第3批)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