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4月第1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市场监管食罚〔2019〕10号 | 鹤山市雅瑶镇嘉乐优选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鹤山市雅瑶镇嘉乐优选超市 | 曹海水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仙丹炉 麦冬夏桑菊”和“天下一佳 猪手排骨汤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7日 | ||
2 | (鹤山)市场监管食罚〔2019〕11号 | 鹤山市沙坪新福贵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新福贵商行 | 朱朝伟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METOLABO Red Blend、HINE、 RARE VSOP、REMY MARTTN VSOP)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项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第6.2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9日 |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