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 | 处罚文号 | 企业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自然人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 处罚种类 | 产生日期 |
鹤市监处〔2019〕88号 | 92440784MA4WH87P7C | 鹤山市沙坪盛世华生百货商场 | 2019.8.7 | 一、对“巧益黑糖梅”的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序号6.2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5000元。 二、对“中老年红枣加钙燕麦片”的处罚意见: 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中老年红枣加钙燕麦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成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应作出“可以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由于本案无可没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中老年红枣加钙燕麦片”,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综上,本案罚没款合计5013元。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8.7 | ||
鹤市监处〔2019〕89号 | 91440784MA51TKTA6G | 鹤山市火山茶业有限公司 | 2019.8.7 | 依据《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3.42元; 2.罚款1000元。 本案罚没款合计1153.42元。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8.7 | ||
鹤市监处〔2019〕90号 | 9144078405531332X4 | 鹤山市罗汉山泉有限公司 | 2019.8.7 | 鉴于被处罚人生产的两批次饮用山泉水(包装饮用水)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而且是初次违法,上述情形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750.95元; 2.罚款5000元。 本案罚没款合计7750.95元。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8.7 | ||
鹤市场监管处字〔2019〕87号 | 92440784MA4W43NL43 | 鹤山市沙坪文凯木制品厂 | 2019.8.5 |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二、处以罚款32000元,上缴国库。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 | 2019.8.5 | ||
鹤市监处〔2019〕95号 | 91440784MA4URKAU20 | 鹤山市三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医便民分店 | 2019.8.16 | 1. 没收涉案的“莲子”1瓶; 2. 没收违法所得81元; 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15元的2倍罚款,即罚款430元。 本案罚没款合计511元。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8.16 | ||
鹤市监处〔2019〕83号 | 91440784MA4UNMJWX9 | 鹤山市址山镇同济大药房 | 2019.7.30 | 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2.罚款957元。 本案罚没金额合计1158元。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7.30 | ||
鹤市监处〔2019〕84号 | 91440784MA52JHLYXG | 鹤山市樱沐卫浴有限公司 | 2019.7.31 |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单把菜盆龙头; 二、没收2件不合格单把菜盆龙头; 三、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上缴国库; 四、处以罚款5250元,上缴国库。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7.31 | ||
鹤市监处〔2019〕98号 | 91440784755628162C | 广东致顺化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2019.8.22 |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二、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上缴国库。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 | 2019.8.22 | ||
鹤市监处〔2019〕114号 | 陈镇荣 | 2019.9.5 |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没 | 2019.9.5 | |||
鹤市监处〔2019〕86号 | 91440700617701499R | 鹤山精联印刷有限公司 | 2019.8.2 | 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叉车); 二、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 | 20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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