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市监处〔2020〕157号
被处罚人:鹤山市南山湾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CK226K
住所:鹤山市沙坪南景山水城22号之1
法定代表人:林小琴
联系电话:15813793355
2019年12月2日,鹤山市公安局函告我局,被处罚人曾多次被查获有涉黄行为,因此建议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处罚人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10月29日,因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被鹤山市公安局查获。被处罚人多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和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相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被处罚人登记的经营场所的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登记信息。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情况。
5.鹤山市公安局建议处理函1份共3页、鹤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处罚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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