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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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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鹤山市龙口镇枫格港货行、鹤山市沙坪索美化妆品店、鹤山市沙坪宝芝林大药房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登记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鹤山市龙口镇枫格港货行

个体工商户

00000000000000000X

440784600398764

温惠芳

鹤市监处〔2020〕252号

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份购进10支没有使用规范中文的“透明質酸玫瑰香薰油潤膚乳”,进货价为30元/支,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9元/支,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一共售出了1支。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没有进行进货查验,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据等相关资料,没有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也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因此,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90元,违法所得39元。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对于被处罚人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二、对于被处罚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票索证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三、对于被处罚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透明質酸玫瑰香薰油潤膚乳”9支;
  2、没收违法所得39元;
  3、罚款1170元。

0.12

0.00

2020/07/08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山市沙坪索美化妆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440784MA4XQ8JAOG

邓永胜

鹤市监处〔2020〕259号

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经查证,被处罚人从微商和在广州和江门的化妆品批发市场上购进涉案化妆品,涉案的化妆品分别为:1、强生温和润肤油9瓶,销售价格为49元/瓶;2、羊奶润肤露10瓶,销售价格为38元/瓶;3、百香身体润肤乳8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4、海伦仙度丝(750ml/瓶)11瓶,销售价格为63元/瓶;5、海伦仙度丝(1L/瓶)6瓶,销售价格为75元/瓶;6、沙宣洗发乳3瓶,销售价格为75元/瓶;7、BB Cream8瓶,销售价格为86元/瓶;8、CC霜8瓶,销售价格为48元/瓶,以上8种化妆品货值合计3541元。被处罚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均未标示规范中文字,无法提供该批化妆品的进货票证和供货商经营资质,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无法证明上述化妆品的合法来源。涉案的化妆品已全部上架销售,没有库存,由于被处罚人销售记录不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被处罚人销售外包装没有使用规范中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经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1、对被处罚人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2、对被处罚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被处罚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强生温和润肤油9瓶、羊奶润肤露10瓶、百香身体润肤乳8瓶、海伦仙度丝11瓶、海伦仙度丝6瓶、沙宣洗发露3瓶、BB Cream 8瓶、CC霜8瓶(货值合计共3541元),并处以罚款10623元。

1.06

0

2020-08-04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山市沙坪宝芝林大药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440784MA4W3DPE9Y

李依杰

鹤市监处〔2020〕285号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2020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处罚人的货架摆放有4盒过期的小儿腹泻贴和5盒过期的小儿止咳贴待售。当日我局以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为由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被处罚人经营过期的小儿止咳贴和小儿腹泻贴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小儿止咳贴进货价为4.8元/盒,销售价格为23元/盒,小儿腹泻贴进货价为0.1元/盒,销售价格为16.5元/盒。在经营期间,被处罚人没有售出过期的涉案医疗器械,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81元,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过期的小儿止咳贴5盒和小儿腹泻贴4盒;
  三、处以罚款20000元。

2.00

0.00

2020/09/11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