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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1月第2批) | ||||||||||
食品案件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 钟旭叨 |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鹤山小香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0日 | ||
化妆品案件 | ||||||||||
2 | (鹤山)食药监妆罚〔2017〕3号 | 鹤山市沙坪镇同仁医药商店(经营者:曾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镇同仁医药商店(经营者:曾健) | 曾健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狄獅胎盤素(茶籽)、潘婷洗髮乳等10种化妆品) | 据《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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