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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12月第2批) | ||||||||||
食品案件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0号 | 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华鸿食品厂 | 黄天华 |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圆竹(腐竹)、依存辣木腐竹、依存精选腐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6号 |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 钟日平 |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扁竹(腐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37号 | 鹤山市元竹食品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元竹食品厂 | 周启光 | 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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