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代宁慧无照经营百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等4个商标侵权案公示如下: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罚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其它处罚 | 处罚依据 |
鹤市监处〔2020〕20号 | 2020/2/28 | 代宁慧无照经营百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 [个人]代宁慧 |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9年9月25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共和镇鹤翔东路与和顺路交汇处时代春树里2期建筑工地生活区内经营百货和卷烟零售。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一名中年男子处以7500元购进芙蓉王(硬)3.6条、双喜(硬经典)7.7条、双喜(软经典)6条、双喜(软蓝红玫王)4条、玉溪(软)4条、黄鹤楼(软蓝)2.7条、利群(硬新版)2.8条,南京(硬红)2条、红塔山(硬经典)1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4条、云烟(硬紫)4.5条、双喜(硬金五叶神)3.5条、双喜(硬经典1906)2.7条、白沙(硬精品二代)2.4条、白沙(硬精品)3条、牡丹(软)3.8条、中华(硬)1.9条等17个品种共计69.2条卷烟,分别以芙蓉王(硬)250元/条、双喜(硬经典)120元/条、双喜(软经典)100元/条、双喜(软蓝红玫王)12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黄鹤楼(软蓝)190元/条、利群(硬新版)140元/条,南京(硬红)12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75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元/条、云烟(硬紫)10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2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70元/条、白沙(硬精品二代)110元/条、白沙(硬精品)84.8元/条、牡丹(软)130元/条、中华(硬)450元/条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上述卷烟货值金额共计9370.4元。至2020年1月9日止,已售出了其中的0.5条双喜(硬金五叶神),销售金额共60元,扣除所售卷烟的购进价款5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又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一名男子处以740元购进手套、纸巾等日用百货,分别以1元至13元不等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37.5元。至2020年1月9日止,共销售了手套25双、纸巾80包、洗发液50包、洗衣粉20包,晾衣架25轧,打火机50个,销售金额共852.5元,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676元,获违法所得176.5元。 | 2 | 186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63.6条。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鹤市监不处〔2020〕1号 | 2020/9/4 | 鹤山市宅梧镇茶禾糖奶茶店(经营者:刘桂灿)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单位]鹤山市宅梧镇茶禾糖奶茶店 | 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从2020年5月20日开业截至案发日止,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面正门悬挂印有“益和堂”字样的招牌,在店内设置印有“益和堂”字样的冰柜、产品外包装,经营期间当事人一直使用“益和堂”字样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经营期间没有建立销售台账,经营期间的营业额无法确定。 经查,“益和堂”是注册商标,注册人:胡继红,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注册号:第23148222号,专用权期限: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 0 | 0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主动去除店内的“益禾堂”字样,未因质量受到消费者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鹤市监处〔2020〕279号 | 2020/9/9 | 鹤山市桃源镇休闲网吧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卷烟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 [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休闲网吧 | 经查证:被处罚人从2020年4月28日开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卷烟。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被处罚人销售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处罚人购进了“利群(硬新版)”卷烟1条,检验损耗1条,购进价格110元/条,销售价格14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卷烟1条,检验损耗0.5条,销售了0.5条,购进价格80元/条,销售价格170元/条,获得利润45元;“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检验损耗0.7条,销售了0.3条,购进价格是80元/条,销售价格120元/条,获得利润12元;“双喜(软)”卷烟1条,检验损耗0.9条,销售了0.1条,购进价格68元/条,销售价格85元/条,获得利润1.7元;“双喜(软经典)”卷烟1条,检验损耗0.8条,销售了0.2条,购进价格是75元/条,销售价格100元/条,获得利润5元。故违法经营额合共615元,获违法所得63.7元。 | 0 | 63.7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鹤市监处〔2020〕262号 | 2020/8/12 | 鹤山市址山镇茶居会奶茶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单位]鹤山市址山镇茶居会奶茶店 |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开业截至案发日止,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门店悬挂1个“益禾堂”字样的招牌,在店内设置1个印有“益禾堂”商标的显示屏菜单、1个印有“益禾堂”商标的灯箱、4个印有“益禾堂”商标的菜单和4个印有“益禾堂”商标的烟灰缸,经营期间当事人一直使用 商标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的营业额共计3万元。 | 2 | 0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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