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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5月第2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5号 | 鹤山市共和镇顺平百货商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顺平百货商场 | 许凯佳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文治山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0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45号 | 鹤山市鹤城镇东冠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东冠食品厂 | 黄小英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小草蜢?甘菊香花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的产品标签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1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9号 | 鹤山市雅瑶南靖酒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鹤山市雅瑶南靖酒厂 | 李锡元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陈年红米酒)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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