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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8月第2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7号 | 鹤山市古劳镇肥好美食店(经营者:谭银好)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古劳镇肥好美食店(经营者:谭银好) | 谭银好 |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红豆西米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5.1之“具有《市局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7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1号 | 鹤山市雅瑶镇润丰生活超市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 鹤山市雅瑶镇润丰生活超市 | 曾宪武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序号1.3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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