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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8月第3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8号 | 鹤山市鹤城镇乡下人家综合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乡下人家综合店 | 冯彩琼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妈妈牌酸辣米粉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第6.2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9号 | 鹤山市桃源镇张荣肉菜档(经营者:张荣)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张荣肉菜档(经营者:张荣) | 张荣 | 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5.1之“违法程度较轻”的从轻处罚量化标准规定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0号 | 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经营者:许卫淼)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鹤山市雅瑶镇泓源特产商行 | 许卫淼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瑶柱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
4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 | 曾志广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颗粒型花生酱)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2号 | 鹤山市三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碧桂分店销售劣药案 | 鹤山市三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碧桂分店 | 麦卫明 | 销售劣药“知母”(水分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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