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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9月第4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6号 | 鹤山市古劳镇永龙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 鹤山市古劳镇永龙油厂 | 刘石珠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具有《市局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 鹤山市古劳镇仕成商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鹤山市古劳镇仕成商店 | 冯嘉圆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散装花生油)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7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7〕46号 | 雅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 雅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冯兆均 |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散装花生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28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4号 | 鹤山沙坪赤坎诊所(经营者:张仲贵)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鹤山沙坪赤坎诊所 | 张仲贵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白术、杜仲、羚羊骨等中药饮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管理法)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 ||
2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5号 | 鹤山市沙坪斯莱沃健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鹤山市沙坪斯莱沃健康大药房 | 李锡光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细辛、苍耳子、苦参等中药饮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管理法)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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