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权利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达到听证要求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3、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途径: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鹤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50-8887241、0750-3167867、0750-3286280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建设三路48号
行政复议网址:http://jtj.jiangmen.gov.cn/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50-3535146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
行政诉讼网址:https://ssfw.gdcour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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