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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11月第1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9号 | 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 | 张运球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 ||
2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0号 | 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经营者:黄长兴)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经营者:黄长兴) | 黄长兴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芒果蛋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5.3之“违法程度较轻”的从轻处罚量化标准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 ||
3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1号 | 鹤山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 | 霍锐广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佛手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6.4之“违法程度较轻”的从轻处罚量化标准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 ||
4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2号 |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佘英杰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免予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 ||
5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 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 | 鄢恒伟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伊达”番木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_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 ||
6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4号 | 鹤山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 | 冯坚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堡山泉包装饮用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5日 | ||
7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5号 | 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 | 麦活江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古林养生泉包装饮用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6日 | ||
8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6号 | 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 | 陈辉平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葫芦包装饮用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6日 | ||
9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7号 | 鹤山市鹤城镇万和堂饮料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万和堂饮料厂 | 谢燕红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万和甘霖包装饮用水和“东森谷+图案”包装饮用水)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8日 | ||
10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 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 | 张国华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翁井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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