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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11月第3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食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6号 | 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尚佳品贸易行(经营者:欧阳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尚佳品贸易行(经营者:欧阳立) | 欧阳立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日本蟹柳、金沙巧克力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第6.2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9日 | ||
药品案件 | ||||||||||
1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7号 | 鹤山市双合镇华泰堂药店(经营者:叶结豪)销售假药案 | 鹤山市双合镇华泰堂药店(经营者:叶结豪) | 叶结豪 | 销售假药(大青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序号3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8日 | ||
2 | (鹤山)食药监药罚〔2018〕8号 | 鹤山市宅梧镇强生大药房销售销售劣药案 | 鹤山市宅梧镇强生大药房 | 王坤 | 销售劣药(白鲜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药品)序号4之“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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