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鹤山市宝多力贸易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名单附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鹤山市宝多力贸易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鹤山市宝多力贸易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麦生、吴生 联系电话:0750-8810301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山市宝多力贸易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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