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期)
现将我局对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鹤山商场经营的甘草黄皮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广东省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鹤山商场销售的甘草黄皮(抽样单编号:PP18440000596228133,生产日期:2017-12-2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广东省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鹤山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甘草黄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该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商场作出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3号)
二、鹤山市彩虹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粮油分公司生产的金装胚芽玉米油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江门市蓬江区大昌超市有限公司胜利店抽检的金装胚芽玉米油(抽样单编号:PP18440000596228151,标示生产单位为鹤山市彩虹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粮油分公司;规格型号为1.6L/瓶、生产日期为2018-02-05),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根据2017年第7号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的要求,GB 19111-2003改为推荐性标准GB/T19111-2003,一级玉米油过氧化值要求仍为≤5.0 m mol/kg。2018年5月1日,GB/T 19111-2003被明令废止并且被GB/T 19111-2017代替,GB/T 19111-2017未规定过氧化值的标准且规定食品安全要求执行GB 2716的规定。而GB2716-2005对于过氧化值的规定是≤0.25g/100g,按GB/T1534规定的折算公式,0.25g/100g等于9.6mmol/kg。因此,本案涉案一级玉米油的过氧化值复检数据7.9mmol/kg符合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GB 2716-2005对于过氧化值≤9.6mmol/kg的规定,只是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已失效的标准GB/T19111-2003≤5.0mmol/kg。鹤山市彩虹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粮油分公司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该厂不给予行政处罚,作撤案处理。
三、鹤山市址山镇美德商场经营的醇香黑芝麻糊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醇香黑芝麻糊(抽样单编号:PPGD1844070049C0041,生产单位:汕头市龙湖区顶味食品厂,规格型号:408克(内装11小包)/包),生产日期:2018年1月2日),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址山镇美德商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醇香黑芝麻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该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鹤山市址山镇美德商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但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醇香黑芝麻糊2包)。(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1 号)。
四、鹤山市桃源镇新城英记商店销售的蛤蛇蚧酒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蛤蛇蚧酒”3瓶(抽样单编号:PP GD184407000037B0357,生产日期:2016年7月10日,生产者名称:湛江市维康酿酒有限公司,型号规格:480ml/瓶,24%vol),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由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生产单位的复检申请,并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但蛤蛇蚧酒的备样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导致无法进行复检。按照核查处置的流程,保障当事人权利,已对蛤蛇蚧酒的检验报告作出撤销处理(报告编号:SC181051835),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2瓶涉案“蛤蛇蚧酒”(生产日期:2016年7月10日)进行送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18021561)显示,该批号“蛤蛇蚧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因此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另作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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