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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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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现将我局对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鹤山市共和镇阳光超市销售的土鸡蛋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该超市销售的土鸡蛋(抽样单编号:PPGD184407000037B0416,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8/05/01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共和镇阳光超市销售兽药残留(氟苯尼考)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土鸡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8号)。

二、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生产的自制芒果蛋糕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该面包屋生产的自制芒果蛋糕(抽样单编号:PP184407000037B0425,生产日期:2018-05-11  规格型号:散装脱氢乙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芒果蛋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西饼屋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0号)。

三、鹤山市沙坪家尚德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生姜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生姜(抽样单编号:PP184407000037B0547,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8-05-10)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沙坪家尚德百货经营部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7.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5号)。

四、鹤山市桃源镇张荣肉菜档销售的姜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该菜档的姜(抽样单编号:PP184407000037B0758,规格型号:散装)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桃源镇张荣肉菜档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19号)。

五、鹤山市沙坪祥泰食品批发店销售的小米锅巴膨化食品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该批发店销售的小米锅巴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PPGD18440000596216581,规格:25克/袋,生产日期:2018/07/10)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鹤山市沙坪祥泰食品批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小米锅巴膨化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发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