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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查处无证无照类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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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违法事实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其它处罚

处罚依据

鹤市监处〔2021〕23号

王悦玲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制造厂案

[个人]王悦玲

自2020年12月24日起,被处罚人未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鹤山市龙口镇新城路从事服装制造活动。经营期间,被处罚人购进剩布等服装原料,制造出成衣再用于销售。至2021年1月25日止,被处罚人未制造出成衣,故未获违法所得。

0.35

0

责令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00元。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24号

余洪涉嫌无照经营办公椅扶手装配案

[个人]余洪

经查证:被处罚人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一区6号之一的二楼从事办公椅扶手装配加工业务。经营期间,被处罚人共为客户装配加工了三个型号的办公椅扶手,具体品名和收取费用分别是(1)4D扶手共装配了900对,装配费用是4.8元/对,共收取装配加工费4320元;(2)AD036-1扶手装配了300对,装配费用是1.8元/对,共收取装配加工费540元;(3)AD009A-1扶手装配了370对,装配费用是0.8元/对,共收取装配加工费296元。上述三个规格的办公椅扶手被处罚人共收取装配加工费5156元,收取的装配加工费就是被处罚人的利润。故被处罚人共获违法所得5156元。

0.3

0.5156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5156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33号

谭敏娟涉嫌无照经营培训机构案

[个人]谭敏娟

当事人从2020年11月4日开始租赁鹤山市沙坪镇桂林苑28号四楼401房用作居住,并从2020年12月19日开始,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居住场所经营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为绘画。经营期间,共有10名小朋友在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接受绘画培训,截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共收取培训费用2150元。

0.05

0.215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 二、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50元。

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40号

林朝光涉嫌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销售案

[个人]林朝光

林朝光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未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在鹤山市鹤城镇鹤城大道50号之一一的福利彩票代销店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经营期间,林朝光购进饮料、槟榔各一批次,并拆零销售,截至2020年8月8日,饮料的购销情况为:330ml罐王老吉购进24罐,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5元/罐,成本价2.46元/罐,利润24.96元;550ml和其正凉茶(植物饮料)购进15瓶,已销售12瓶,销售价4元/瓶,成本价2.67元/瓶,利润15.96元;500ml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口味茶饮品)购进15瓶,已销售10瓶,销售价2.5元/瓶,成本价2.2元/瓶,利润3元;500ml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蜂蜜茉莉味)购进15瓶,已销售10瓶,销售价2.5元/瓶,成本价2.2元/瓶,利润3元;500ml快线(原味)购进15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4元/瓶,成本价3.07元/瓶,利润13.95元;500ml大东鹏购进48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5元/瓶,成本价3.67元/瓶,利润63.84元;(大瓶)柠檬茶购进2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4元/瓶,成本价0元/瓶,利润8元;250ml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购进24瓶,已销售11瓶,销售价3元/瓶,成本价2.08元/瓶,利润10.12元;555毫升怡宝饮用纯净水购进24瓶,已销售3瓶,销售价2元/瓶,成本价1.21元/瓶,利润2.37元。槟榔的购销情况为:20克食用槟榔【蓝色妖姬】购进10包,已销售7包,销售价20元/包,成本价16元/包,利润28元;“口味王30元”购进10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0元/包,成本价25元/包,利润50元;“枸杞槟榔35元”购进3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5元/包,成本价30元/包,利润15元;35克食用槟榔购进10包,已销售7包,销售价20元/包,成本价16元/包,利润28元;“枸杞槟榔30元”购进3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0元/包,成本价25元/包,利润15元;25克食用槟榔购进5包,尚未售出,销售价15元/包,成本价12元/包。因此,按上述销售价计算,林朝光违法销售的食品的总货值为1617元,获违法所得281.2元。

1

0.02812

一、没收无证无照销售的和其正凉茶(植物饮料)3瓶、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蜂蜜茉莉味)5瓶、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13瓶、康师傅冰红茶(柠檬口味茶饮品)5瓶、怡宝饮用纯净水21瓶、食用槟榔【蓝色妖姬】3包、食用槟榔(35克)3包、食用槟榔(25克)5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281.2元; 三、处10000元罚款。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47号

任杰强涉嫌无照经营木材加工场案

[个人]任杰强

经查证:从2021年1月1日起,被处罚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宅梧镇堂马南门村月国从事木材加工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被处罚人共购进5吨回收建筑废旧木板,制成成品木材2.1吨,剩余回收建筑废旧木板2吨。截至2021年1月18日,被处罚人没有售出过上述成品木材,没有违法所得。

0.6

0

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48号

吴益辉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案

[个人]吴益辉

经查证:被处罚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20年12月10日开始以个人名义在鹤山市宅梧镇营顶(原白鸽场)一间厂房经营服装加工厂,聘用工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活动。经营期间,被处罚人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加工沙滩裤,每条的加工费为1.4元,在完成订单并向客户交货后,客户再向被处罚人支付加工费。至2021年1月14日,被处罚人已加工沙滩裤1500条,因未完成订单,未交货且未收取任何预付款,故无违法所得。

0.5

0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81号

鹤山市沙坪文升托管中心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个体]鹤山市沙坪文升托管中心

经查证,当事人从2021年3月1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购置三个电饭煲、一台消毒柜、七十套不锈钢碗勺、一台冰箱、两个不锈钢桶、四个不锈钢盘、两个塑料篮、三个不锈钢勺、两条毛巾、两把菜刀、两个砧板等物品,擅自在鹤山市沙坪中东西冲尾村25之三为在其中心托管的小孩提供餐饮服务。截至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为720人次提供餐饮服务,每餐7元,营业性收入共5040元。

1

0.504

一、没收违法所得5040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三个电饭煲、一台消毒柜、七十套不锈钢碗勺、一台冰箱、两个不锈钢桶、四个不锈钢盘、两个塑料篮、三个不锈钢勺、两条毛巾、两把菜刀、两个砧板);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鹤市监处〔2021〕10号

向映荣涉嫌无照经营锌锭加工厂案

[个人]向映荣

经查证,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委会龙岗村民小组的厂房内开展锌锭加工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来料加工的形式为客户加工锌锭,由客户提供锌粉原料,当事人使用锌粉分离机将锌粉原料进行分离,分离出锌粒和锌灰,再将锌粒倒入熔铸炉里进行熔铸,倒入模具冷却,制成锌锭成品,加工完成后将锌锭成品交回给客户,当事人按吨收取锌锭加工费。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为客户加工锌锭60吨,每吨锌锭收取250元加工费,共收取加工费150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5000元。

0.5

1.5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处罚。

鹤市监处〔2021〕11号

粟优礼涉嫌无照经营棱镜制作工厂案

[个人]粟优礼

经查证:被处罚人从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鹤山市桃源镇旺龙珠岗村98号之一从事棱镜制作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被处罚人共制作棱镜550片,每片棱镜的销售价为2.6元,货值共1430元。每片棱镜的原料购进价格为0.6元,共销售了550片棱镜,每片棱镜的利润为2元,利润共1100元。

0.2

0.11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处罚。

鹤市监处〔2021〕13号

左蝶霞涉嫌无照销售养发液案

[个人]左蝶霞

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被处罚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山市沙坪鹤山广场2009号鹤山市悦家贸易有限公司店自编5号铺位从事销售养发液。经营期间,被处罚人购进一批“正元青?”小分子沉香精华液和“正元青?”小分子沉香润泽液,截至2020年12月14日,“正元青?”小分子沉香精华液进货价格250元每瓶,购进10瓶,销售价格607元每瓶,已销售1瓶;“正元青?”小分子沉香润泽液进货价格250元每瓶,购进10瓶,销售价格607元每瓶,已销售3瓶。经营额12140元,获违法所得1428元。

0.1572

0.1428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上缴国库; 三、处以罚款1572元,上缴国库。

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鹤市监处〔2021〕298号

林建华无照经营木材加工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个人]林建华

经查证:被处罚人在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未经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202号之六的经营场所从事木材加工活动。至案发日止,被处罚人在厂内从事木材加工活动,对外销售产品经营额共计4万元,扣除原材料成本3.7万元,共获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 又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6月5日从佛山市鉴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二手叉车,该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额定起重量:3000kg,实际承载重量2400kg,最大起升高度4500mm,载荷中心距:500mm,自重4480kg,出厂编号为312030600899,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14,制造单位: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被处罚人自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23日间,在车间内使用上述叉车进行货物搬运作业,而被处罚人在用的上述叉车没有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一、被处罚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木材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被处罚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3.2

0.3

一、对被处罚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处罚,上缴国库。 二、对被处罚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并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35000元,上缴国库。

对被处罚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