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年内分别被我局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生产的“珍竹源 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03月15日,规格型号16.8L/桶)和“溢可达 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3月14日,规格型号16.8L/桶)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1年6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1〕90号),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325元并处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悦源山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9月26日,规格型号18L/桶)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珍竹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7日,规格型号18L/桶)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2〕6号),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578.5元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百达珍饮用纯净水(蒸馏法)”(生产日期:2021-12-04,规格型号:18.9L/桶)和“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2-07,商标:悦源山,规格型号:18L/桶)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两批次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珍竹源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2-23,商标:珍竹源,规格型号:16.8L/桶)经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2〕44号),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587.5元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核查处置过程
2022年4月15日,因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对当事人作出《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市监处〔2022〕44号),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通知》(江市监法[2021]192号)第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或备案事项的案件由原行政许可部门或备案部门处理”的规定向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78401379)的原发证机关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提请吊销鹤山市百达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鹤市监〔2022〕62号)提请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5月20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吊销鹤山市百达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答复》(江市监执监〔2022〕159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将鹤山市百达珍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案件交由我局管辖。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是该案此前已对当事人累计作出三次罚款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较大,当事人对罚款后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表示不理解。二是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在处理该案前需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该案交由我局管辖。
四、采取的有力措施
我局坚持“四个最严”原则,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累计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进一步采取吊销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体现了我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决心。
五、案件评析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对食品安全领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愈加完善。部分企业对食品安全抽检的结果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到位,出现一年内多次被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极大。因此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同类案件的检查打击力度,加快案件查办速度,净化市场环境,尽最大力量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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