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
1 | 鹤山市沙坪小牛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 鹤山市沙坪小牛电动车行 | 常芝荣 | 鹤市监处〔2022〕198号 | 经查证,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厂家业务员下单进货的方式,于2021年12月30日从东莞市台铃车业有限公司购进“台铃”商标的电动自行车7辆,型号数量分别为: 型号:TDZAE4Z共购进1辆,进货价700元/辆,售价950元/辆;型号:TDZA73Z共购进1辆,进货价700元/辆,售价950元/辆;型号:TDZAC3Z共购进1辆,进货价700元/辆,售价950元/辆;型号: TDZAH5Z共购进1辆,进货价750元/辆,售价980元/辆;型号:TDZAB6Z共购进1辆,进货价750元/辆,售价980元/辆;型号:TDZAC4Z共购进1辆,进货价720元/辆,售价960元/辆;型号:TDZA67Z共购进1辆,进货价720元/辆,售价960元/辆。于2021年12月29日从江苏大隆建豪新能源工业有限公司购进“轻骑雷舰”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53Z)1辆,进货价650元/辆,售价900元/辆。于2021年12月29日从无锡聚澳机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华雁”商标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002Z)购进1辆,进货价650元/辆,售价900元/辆,上述9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合计8530元。至案发当日止,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摆放在车行内未及销售被我局扣押并用于送检。因此,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于2022年2月15日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2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1.7 | 0 |
2 | 鹤山市烟丝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烟丝案 | 鹤山市烟丝厂有限公司 | 朱茂标 | 鹤市监处〔2022〕199号 | 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生产了3680包新叶黄烟丝(批号或生产日期:2021.12.17生产,商标:龙叶,标注净含量:123克)存放在成品仓库内待销,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L20210207),显示被处罚人上述批次的新叶黄烟丝的平均实际含量为87.01g,不合格项目: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87.97g;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为125,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月7日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L20210207)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被处罚人该批次新叶黄烟丝每包销售价格为7元,涉案货值共25760元,其中该检验批的125包新叶黄烟丝已于2022年1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前,全部拆包装准备重新进行包装,其余3555包已于2022年1月4日销售出去,销售金额共2488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2.6 | 0 |
3 | 鹤山市龙口镇茶口饮奶茶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鹤山市龙口镇茶口饮奶茶店 | 黄仕火 | 鹤市监处〔2022〕209号 | 当事人从广州思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28元/包的进货价购进涉案的悦香鸡柳(原味)3包(生产日期:2021/03/12,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净含量:1kg),2022年3月12日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悦香鸡柳(原味)制作成悦香鸡柳出售,售价7元/份,共售出1份;从广州思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25元/包的进货价购进涉案的黄金鸡肉条(藤椒味)3包(生产日期:20210315,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净含量:800g),2022年3月15日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黄金鸡肉条(藤椒味)制作成霸王鸡条出售,售价7元/份,共售出2份。至案发日当事人尚余超过保质期的悦香鸡柳(原味)1200g、黄金鸡肉条(藤椒味)600g未制作出售。因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为73.35元,经营性收入是2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0021 | 0.5 |
4 |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干腐竹案 | 鹤山市鹤城镇文燕腐竹厂 | 马小玲 | 鹤市监处〔2022〕210号 | 被处罚人生产的干腐竹(生产日期:2022年5月10日,商标:浩记)于2022年6月2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测站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批次干腐竹(生产日期:2022年5月10日,商标:浩记)100千克,全部以2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涉案批次干腐竹销售价为20元/千克,成本为18元/千克,利润为2元/千克。因此,被处罚人违法生产销售的干腐竹的货值为2000元,共获违法所得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0.27 | 0.02 |
5 | 鹤山市龙口镇霄乡饭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市龙口镇霄乡饭店 | 王健 | 鹤市监处〔2022〕212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8日以8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4千克,进货金额共32元。截止2022年6月17日,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批次豇豆,除抽检用的1.5千克外,其余已全部被加工使用完毕,其中有1.5千克被被处罚人加工成员工餐给员工食用,有1千克用作配菜,和牛肉、胡萝卜、米饭一起进行加工成牛肉粒米饭出售。由于涉案批次的豇豆是配菜使用的,也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且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货值为3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0.8 | 0 |
6 | 鹤山市沙坪新南海渔村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市沙坪新南海渔村 | 张海棠 | 鹤市监处〔2022〕213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10日,以7元/千克的单价向鹤山市沙坪见英蔬菜档购进了3.2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豇豆,以4元/千克的单价向个人购进了4千克涉案不合格批次姜,进货金额合计38元。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批次豇豆和姜,除分别抽检用的2千克外,剩余部分已于当日全部被加工使用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豇豆和姜是配菜使用的,也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且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被处罚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1 | 0 |
7 | 鹤山市桃源镇友丰电器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 鹤山市桃源镇友丰电器经营部 | 张卓谦 | 鹤市监处〔2022〕216号 | 于2021年9月26日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被处罚人销售的“皇冠牌”家用燃气灶具(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H1,生产日期:2021年5月20日,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上奔电器有限公司)“熄火保护装置”、“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进气管结构尺寸”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本次执法抽查判定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1年7月14日从中山市兴诚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了5个上述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购进单价为54元/个,截至2021年11月2日,被处罚人销售了上述涉案的家用燃气灶具3个,销售单价为75元/个,获得利润为63元,上述涉案批次家用燃气灶具货值共375元。其余2个家用燃气灶具除1个用于送检没有退回外,另1个已于2021年11月2日被我局扣押,综上所述,被处罚人共获违法所得6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04 | 0.0063 |
8 | 鹤山市沙坪嘉友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个体]鹤山市沙坪嘉友美食店 | 余永丁 | 鹤市监处〔2022〕214号 | 被处罚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餐饮)(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葱油菠菜面”是被处罚人在美团平台上经营的菜品之一,平台售价为13元/份。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2日在美团平台上接到网络抽样订单,订单号码为:116509252913591610,订单内容为:葱油菠菜面1份,配送信息为:美思柏丽酒店(鹤山前进南路店)(436),谦**(先生),136****4599;并为这个订单号码的购买者提供餐饮服务,即时制作了1份“葱油菠菜面”,由美团平台骑手配送到订单指定的地址。该份“葱油菠菜面”经检验证实不合格。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油菠菜面”的货值金额为13元,扣除美团平台收取23%的费用,获违法所得为10.0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 0.8 | 0.001001 |
9 |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中比节能压力锅案 | 江门市伊尔乐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 游亦长 | 鹤市监处〔2022〕215号 | 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20口中比节能压力锅,除被抽样的12口(含2口备样,备样存放在承检机构)外,其余8口已于2022年6月20日全部销售出去,每口中比节能压力锅的销售价58元,每口中比节能压力锅的成本价50元,每口中比节能压力锅获利8元,共获利64元。涉案批次的20口中比节能压力锅货值共计1160元。 | 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中比节能压力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232 | 0.064 |
10 | 鹤山市沙坪麦园赞记菜档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麦园赞记菜档 | 吴积荣 | 鹤市监处〔2022〕218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25日购进涉案豇豆10斤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每斤3.8元,进货金额38元。涉案豇豆抽样前已销售4斤,加上抽检人员买样的数量6斤,至2022年4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及买样价格均为每斤7元,销售金额为70元,获利3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0.5 | 0.0032 |
11 | 鹤山市宅梧镇多好商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鹤山市宅梧镇多好商店 | 邓琼琦 | 鹤市监处〔2022〕217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经营的君乐宝?乐铂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129)为婴幼儿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而蒙牛?多维高钙中老年奶粉和伊利?欣活中老年营养奶粉为调制乳粉,属于普通食品。被处罚人将上述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同一货架对外销售。 另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6月30日因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而后于2022年7月6日仍存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0.5 | 0 |
12 | 鹤山市沙坪边度饮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边度饮品店 | 李萍 | 鹤市监处〔2022〕219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9日从中山市荣福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咸方包21条(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7日,保质期:15天,净含量:1.4千克)用于制作其店内食品“三明治”销售给顾客食用,进货单价24元每条,进货金额504元。至2022年4月29日,在被处罚人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有4条咸方包(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7日,保质期:15天,净含量:1.4千克)和1条咸方包(生产日期:2022年1月25日,保质期:15天,净含量:1.4千克,进货单价24元每条,进货数量及进货时间不明)未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被处罚人在涉案咸方包过期后未有用于制售相关食品,故无违法所得,食品货值为12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0.5 | 0 |
13 | 鹤山市址山镇裕家美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址山镇裕家美超市 | 陈海明 | 鹤市监处〔2022〕220号 |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按照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名称:肉松海苔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17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2年6月14日,数量:2包。 2、名称:肉松海苔吐司(面包),生产日期:2022年4月2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2年6月30日,数量:1包。上述食品销售价均为19.8元/500g,总重量为150g,货值金额共计5.94元。因当事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 | 0.5 | 0 |
14 | 鹤山市址山镇佳巧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址山镇佳巧商店 | 邱伟平 | 鹤市监处〔2022〕221号 |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以下批次的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日止,涉案的待售食品按照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名称:调料味包,净含量:95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2年1月22日,数量:2包,销售价均为10元/包,货值金额20元。因当事人没有具体的销售记录,不能确定是否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 | 0.5 | 0 |
15 | 鹤山市沙坪镇新德兴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 鹤山市沙坪镇新德兴五金店 | 唐德兵 | 鹤市监处〔2022〕222号 | 当事人在2022年3月8日,从鹤山市安达电线厂购进型号规格:60227 IEC 53(RVV) 300/500V 3×1.5mm2,生产日期:2022-3-03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电线60米,每米进货价格4.3元,进货款共258元。上述电线摆放在当事人店内销售,每米销售价4.5元。 2022年3月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在售的型号规格:60227 IEC 53(RVV) 300/500V 3×1.5mm2,生产日期:2022-3-03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电线进行抽样送检,抽样送检样品共60米,共2扎,每扎30米,检验和留样样品由抽样人员带走,送检样品由抽样人员购买。2022年4月8日,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 44002201050021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绝缘最薄处厚度项目不符合GB /T 5023.5-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项目:1.2绝缘最薄处厚度 最小,规定要求:0.53㎜,实测结果(值):棕色:0.40,黑色:0.37,灰色:0.46,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 4400220105002181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事后,因生产厂家鹤山市安达电线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2年5月28日,书面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2年6月1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鹤山市安达电线厂复检申请。2022年7月8日,经复检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出具复检《检验报告》No. 440022030500218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绝缘最薄处厚度” 项目不符合GB /T 5023.5-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0.055 | 0.0006 |
16 | 鹤山市龙口镇福多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福多超市 | 王旭辉 | 鹤市监处〔2022〕230号 | 被处罚人从从江门市雄森贸易有限公司以0.32元/袋的单价购进涉案的110g原味雪原果果625袋(生产日期:2021/09/21,保质期:8个月),并于2022年5月25日以8.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袋(因买一送一,实际是销售了2袋)上述批次已超过保质期的110g原味雪原果果(生产日期:2021/09/21,保质期:8个月)。截止至案发日,上述批次的110g原味雪原果果已销售完毕。因此,被处罚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9元,违法所得为8.2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0.5 | 0.000826 |
17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 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 | 宋琼 | 鹤市监处〔2022〕233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十里方圆云玺6栋、7栋、10栋的6台电梯(产品编号分别为:19G006683、19G006684、19G006685、19G006686、19G006667、19G006668)于2022年5月9日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开始使用至今,上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4月。在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被处罚人上述电梯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合格,一直提供给住户搭乘电梯到各楼层的住宅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5.5 | 0 |
18 | 鹤山市沙坪利恒行木器加工厂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案 | 鹤山市沙坪利恒行木器加工厂 | 梁炳培 | 鹤市监处〔2022〕231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厂区内在用的1台起重机(产品编号:180910934)于2019年1月15日在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开始使用至今,上述起重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12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上述起重机没有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合格,被处罚人一直使用上述起重机进行货物吊运作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3 | 0 |
19 | 广州美佳体育有限公司违法广告宣传案 | 广州美佳体育有限公司 | 黄伟玲 | 鹤市监处〔2022〕234号 |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被处罚人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处罚人的宣传牌上有用“培训宗旨 0事故 0投诉 100%安全 100%学会”“588元包学会”等字眼作为宣传内容。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6月30日要求泰州芸宏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一共制作了一个宣传栏及50份宣传单,广告费用为8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 0.015 | 0 |
20 | 鹤山市付朋塑料制品店(经营者:付朋)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 鹤山市付朋塑料制品店 | 付朋 | 鹤市监处〔2022〕235号 | 经查证,当事人一辆叉车(整机编号:G5AHM8273)从2022年6月28日开始使用,2022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辆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期限至2022年8月6日)办理使用登记证,截至2022年8月9日,当事人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并继续使用该辆叉车开展货物搬运作业。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 1 | 0 |
21 | 鹤山市共和镇阳光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鹤山市共和镇阳光超市 | 叶胜华 | 鹤市监处〔2022〕237号 | 被处罚人于 2022年 6月28 日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销售1种共5包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共430元,具体情况如下:德珠DE ZHU牌“味稻香米” 5包,外包装标示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15kg,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10.23,零售价为86元/包。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投诉人未提供购物凭证,因此无证据证明,被处罚人有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43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0.5 | 0 |
22 | 鹤山市宏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鹤山市宏健食品有限公司 | 李月嫦 | 鹤市监处〔2022〕238号 |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先后对1袋超过保质期栀子黄食品添加剂和召回的64箱涉案面条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被处罚人自2021年5月22日起,从河南中大恒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210409的栀子黄食品添加剂8包(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9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批号:20210409,净含量:1kg),每包购进价120元,用于生产面条。自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26日,被处罚人用上述涉案批次已超过保质期的栀子黄食品添加剂60g,共生产4.5kg/箱的全蛋味面24箱,4kg/箱的大碗面40箱,尚余1包栀子黄食品添加剂未使用。截至案发日止,上述面条全部销售完毕,4.5kg/箱的全蛋味面售价每箱35元,4kg/箱的大碗面售价每箱30元,案发后售出的涉案面条全部召回并作退款处理。被处罚人生产的4.5kg/箱全蛋面成本为30元/箱,4kg/箱大碗面成本为25元/箱,因此,被处罚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货值为204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2 | 0 |
23 | 鹤山市沙坪安琦儿美容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安琦儿美容馆 | 刘文婷 | 鹤市监处〔2022〕245号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从深圳市惠之佳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 “Beauty Essence當歸祛斑面膜”2包、“Beauty Essence骨膠元水份面膜”5包、“Beauty Essence神采眼膜”1瓶、“Beauty Essence優白精華素”2瓶;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从深圳市惠之佳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 “Beauty Essence葉綠素暗瘡面膜”2包、“Beauty Essence Collagen Moisturizing Mask”面膜13包、“Beauty Essence控油修复粉刺露”3瓶、“Beauty Essence收細毛精華素”2瓶;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从深圳市惠之佳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Beauty Essence水漾保湿洁面乳”2瓶、“Beauty Essence陽光隔離蜜乳”2瓶、“Beauty Essence Hyaluronic Acid Moisturizing Mask”面膜7包。本案11种普通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11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沙坪镇华侨新村34号102房的鹤山市沙坪安琦儿美容馆给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涉案化妆品无单独收取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1、“Beauty Essence當歸祛斑面膜”共购进2包,使用了1包,进货价23.5元/包,货值共47元; 2、“Beauty Essence葉綠素暗瘡面膜”共购进2包,使用了0包,进货价23.5元/包,货值共47元; 3、“Beauty Essence骨膠元水份面膜”共购进5包,使用了1包,进货价23.5元/包,货值共117.5元; 4、“Beauty Essence Collagen Moisturizing Mask”面膜共购进13包,使用了2包,进货价8元/包,货值共104元; 5、“Beauty Essence Hyaluronic Acid Moisturizing Mask” 面膜共购进7包,使用了1包,进货价8元/包,货值共56元; 6、“Beauty Essence控油修复粉刺露”共购进3瓶,使用了1瓶,进货价35元/瓶,货值共105元; 7、“Beauty Essence收細毛精華素”共购进了2瓶,使用1瓶,进货价28元/瓶,货值共56元; 8、“Beauty Essence陽光隔離蜜乳”共购进2瓶,使用了0瓶,进货价50元/瓶,货值共100元; 9、“Beauty Essence優白精華素”共购进2瓶,使用了0瓶,进货价65元/瓶,货值共130元; 10、“Beauty Essence水漾保湿洁面乳”共购进2瓶,使用了0瓶,进货价32元/瓶,货值共64元; 11、“Beauty Essence神采眼膜”共购进1瓶,使用了0瓶,进货价70元/瓶,货值共70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11种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涉案11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896.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 |
24 | 鹤山市沙坪王玲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王玲商店 | 王玲 | 鹤市监处〔2022〕246号 | 一、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13日购进了标签标注“maltesers?”、“DARK”、“90g(440kcal)”的食品(条形码:9300682036634)10盒,购进单价为12.8元/盒,销售价格为14.5元/盒,共售出3盒,获得利润5.1元,剩余7盒放置于货架上销售;于2022年4月13日购进了标签标注“maltesers?”、“90g(445kcal)”的食品(条形码:9300682036665)10盒,购进单价为12.8元/盒,销售价格为14.5元/盒,共售出2盒,获得利润3.4元,剩余8盒;于2022年1月17日购进了标签标注“maltesers?”、“Hazelnut”、“128ge”的食品(条形码:9300682073370)20包,购进单价为13元/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共售出19包,获得利润133元,剩余1包;于2022年1月17日购进了标签标注“maltesers?”、“Pistachio”、“106ge”的食品(条形码:9300682073332)20包,购进单价为13元/包,销售价格为18元/包,共售出15包,获得利润75元,剩余5包;于2022年5月26日购进了标签标注“maltesers?”、“465ge”商品(条形码:9300682050876)6桶,购进单价为43元/桶,销售价格为68元/桶,共售出3包,获得利润75元,剩余3包;于2022年6月10日购进了标签标注“YBC”、“全粒粉”、“ ”商品(条形码:4903015157003)10包,购进单价为13.5元/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共售出3包,获得利润19.5元,剩余7包;于2022年6月10日购进了标签标注“YBC”、“ ”、“ ”商品(条形码:4903015162014)10包,购进单价为13.5元/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共售出2包,获得利润13元,剩余8包;购进标签标注“Maxigenes?”、“Full Cream”、“INSTANT MILK POWDER”、“1kg”的食品(条形码:9344949000136)1罐,购进单价为101元/罐,销售价格为131元/罐,没有售出,剩余1罐;购进标签标注“Maxigenes?”、“Goat”、“Milk Powder”、“NET Weight 400g”的食品(条形码:9344949000143)1罐,购进单价为70元/罐,销售价格为78元/罐,没有售出,剩余1罐;购进标签标注“ ”、“NET 150g”的食品(条形码:4902170251731)10包,购进单价为11元/包,销售价格为13元/包,没有售出,剩余10包。上述食品的标签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97元,获违法所得324元。 二、被处罚人购进标签标注“golden”、“morocco”、“argan oil”、“STYLING”、“SHAMPOO”、“680ml”的洗发水(条形码:8809608285879)2支,购进单价为40元/支,销售价格为47元/支,没有售出,剩余2支;购进标签标注“golden”、“morocco”、“argan oil”、“ORIGINAL”、“SHAMPOO”、“680ml”的洗发水(条形码:8801042697225)2支,购进单价为40元/支,销售价格为52元/支,没有售出过,剩余2支;购进标签标注“SCALP”、“CARE”、“SHAMPOO”、“680ml”的洗发水(条形码:8801042697225)1支,购进单价为40元/支,销售价格为49元/支,没有售出,剩余1支;购进标签标注“DAMAGE”、“CARE”、“SHAMPOO”、“680ml”的洗发水(条形码:8801042697249)1支,购进单价为40元/支,销售价格为49元/支,没有售出,剩余1支;购进标签标注“GROWING”、“SHOT”、“POLA”、“shampoo”、“shampooing”、“370ml”的洗发水(条形码:4953923303375)3支,购进单价为135元/支,销售价格为168元/支,没有售出,剩余3支。上述化妆品的标签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综上所述,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00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2 | 0.0324 |
25 | 鹤山市沙坪港购百货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港购百货店 | 胡丽丽 | 鹤市监处〔2022〕244号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从广州市的个体工商户陈奕群购进“老瑤薑瑤浴沐浴露”2瓶、“威露士殺菌沐浴露”2瓶、“石彔柚葉沐浴露”4瓶、“Dove輕盈水潤洗髮乳”2瓶、“美源髪采黑髪霜天然黑色”1盒、“美源髪采黑髪霜棕黑色”1盒,其中“美源髪采黑髪霜天然黑色”和“美源髪采黑髪霜棕黑色”为特殊化妆品且已注册,其余为普通化妆品。本案4种普通化妆品和2种特殊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6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沙坪富华路62号的鹤山市沙坪港购百货店销售。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老瑤薑瑤浴沐浴露”共购进2瓶,销售0瓶,进货价32元/瓶,售价45元/瓶,货值共90元; 2、“威露士殺菌沐浴露”共购进2瓶,销售0瓶,进货价30元/瓶,售价68元/瓶,货值共136元; 3、“石彔柚葉沐浴露”共购进4瓶,销售0瓶,进货价32元/瓶,售价55元/瓶,货值共220元; 4、“Dove輕盈水潤洗髮乳”共购进2瓶,销售0瓶,进货价28元/瓶,售价68元/瓶,货值共136元; 5、“美源髪采黑髪霜天然黑色”共购进1盒,销售0瓶,进货价40元/盒,售价55元/盒,货值共55元; 6、“美源髪采黑髪霜棕黑色”共购进1盒,销售0盒,进货价40元/盒,售价55元/盒,货值共55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6种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共69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 |
26 | 鹤山市宅梧镇百果香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宅梧镇百果香水果店 | 林国贞 | 鹤市监处〔2022〕247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摆放在货架对外销售的以下食品:1.蓝盒曲奇饼干1盒,生产日期20210103,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25元/盒;2.澳佰伴金装曲奇饼干3盒,生产日期20211202,保质期:8个月,零售价25元/盒;3.原味猪肉脯碎片2包,生产日期20210913,保质期:270天,零售价26元/包;4.馋食代盐焗凤爪1包,生产日期20211213,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22元/包;5.聚福园丹麦风味曲奇饼干1盒,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25元/盒;6.聚福园丹麦经典芝士味曲奇饼干1盒,生产日期20211231,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25元/盒;7.龙江煎堆(油炸类糕点)1包,生产日期20220102,保质期:3个月,零售价10元/包;8.优味园蛋黄酥1盒,生产日期20211121,保质期:120天,零售价10元/包,在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共244元。由于被处罚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因此,被处罚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0.5 | 0 |
27 | 鹤山市龙口镇正旺陶瓷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材案 | 鹤山市龙口镇正旺陶瓷经营部. | 林秀爱 | 鹤市监处〔2022〕248号 | 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被处罚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案建材。 经查证,由2022年4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的经营期间,被处罚人以1200元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星陶瓷城5座10-11号的佛山立旺建材处购进标有 注册商标的德高强效瓷砖背胶(5kg/桶)5桶和德高大砖瓷砖胶(20kg/包)20包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德高强效瓷砖背胶(5kg/桶)购进单价为120元/桶,销售价为180元/桶,德高大砖瓷砖胶(20kg/包)购进价为30元/包,销售价为40元/包。至案发时止,被处罚人已销售德高强效瓷砖背胶(5kg/桶)1桶和德高大砖瓷砖胶(20kg/包)1包,销售收入共220元,获取违法所得70元,涉案建材货值共1700元。被处罚人尚未销售的德高强效瓷砖背胶(5kg/桶)4桶和德高大砖瓷砖胶(20kg/包)19包经 注册商标持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非该商标持有人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0.3 | 0 |
28 | 鹤山市龙口镇枫格港货行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龙口镇枫格港货行 | 温惠芳 | 鹤市监处〔2022〕249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购进以下没有使用规范汉字的化妆品用于销售:以70元/支的单价购进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髮乳(絲滑柔顺)(净含量1L)5支,以78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70元/支的单价购进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髮乳(檸檬清爽)(净含量1L)3支,以78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59元/支的单价购进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髮乳(絲滑柔顺)(净含量750ml)2支,以68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36元/支的单价购进黑糖瑩潤沐浴露(净含量1000ml)3支,以4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36元/支的单价购进蔗糖特滋潤沐浴露(净含量1000ml)5支,以4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40元/支的单价购进Dove滋養柔嫩沐浴乳(净含量1000ml)2支,以4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40元/支的单价购进Dove白桃白茶沐浴乳(净重1kg)1支,以4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以40元/支的单价购进Dove櫻花粉鹽沐浴乳(净重1kg)1支,以4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日,上述涉案化妆品均未售出。因此,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00元,无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 |
29 | 鹤山市沙坪好动烧烤档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市沙坪好动烧烤档 | 温孝慈 | 鹤市监处〔2022〕250号 | 2022年6月9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进行抽样,抽样基数2kg,抽样数量2kg(含备样1kg),购样单价8元/kg。2022年6月22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20619849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样本姜,噻虫胺实测值为0.45mg/kg,标准指标为≦0.2 mg/kg,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姜,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从鹤山市沙坪笑妹姐蔬菜档购进涉案批次姜,共购进5kg,进货价10元/kg,进货金额共50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使用涉案批次姜3kg作佐料制作菜品供顾客食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剩余涉案批次姜共2kg于2022年6月9日以8元/kg的单价售给了抽检机构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涉案批次姜,货值为50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涉案姜的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0.5 | 0 |
30 | 鹤山市鹤城镇烟聪综合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鹤山市鹤城镇烟聪综合商店 | 杜国强 | 鹤市监处〔2022〕251号 |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处罚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食品采取现场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1年9月9日从鹤山市盈伟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茶π农夫山泉柚子绿茶” 15箱,合共225支(生产日期:“20210825”,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ml),进货金额共870元。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被处罚人将涉案批次“茶π农夫山泉柚子绿茶”摆上货架进行销售,销售价5元/支,期间共销售了220支,至2022年6月24日尚余5支已超过保质期的“茶π农夫山泉柚子绿茶”待售,货值金额共25元。因被处罚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销售记录,无法核实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因此被处罚人违法销售涉案批次“茶π农夫山泉柚子绿茶”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0.5 | 0 |
31 | 鹤山市沙坪暖心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 | 鹤山市沙坪暖心商行 | 林美总 | 鹤市监处〔2022〕252号 | 当事人在2022年4月18日购进1.9条玉溪(软)卷烟,每条进货价200元,进货款380元,以每条220元的价格摆放在商行内销售,上述卷烟货值金额合计418元。 当事人销售的1.9条玉溪(软)卷烟于2022年4月19日,鹤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时,无法提供相关合法凭证,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上述卷烟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2022年5月26日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207257),检验结论为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2年6月20日,鹤山市烟草专卖局将涉案1.6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及该案件移送我局处理。涉案的卷烟因检验过程损耗0.3条,剩下玉溪(软)卷烟1.6条,已被我局扣押。 | 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0.1 | 0 |
32 | 鹤山市沙坪熙熙家族童装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鹤山市沙坪熙熙家族童装店 | 应秋花 | 鹤市监处〔2022〕253号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从肇庆市日方商行购进“CLEAR去屑洗髪乳”2瓶、“Dove深層修護洗髪乳”3瓶、“Dove清爽淨化洗髪乳”3瓶、“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髪乳檸檬清爽”3瓶、“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髪乳薄荷舒爽”4瓶。本案5种普通化妆品的标签均无规范的汉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条规定。 本案5种化妆品购进后放在鹤山市沙坪华侨新村12座101房(住改商)的鹤山市沙坪熙熙家族童装店销售,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CLEAR去屑洗髪乳”共购进2瓶,进货价48元/瓶,售价58元/瓶,售出0瓶,货值共116元; 2、“Dove深層修護洗髪乳”共购进3瓶,进货价40元/瓶,售价50元/瓶,售出1瓶,货值共150元; 3、“Dove清爽淨化洗髪乳”共购进3瓶,进货价48元/瓶,售价58元/瓶,售出0瓶,货值共174元; 4、“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髪乳檸檬清爽”共购进3瓶,进货价58元/瓶,售价68元/瓶,售出0瓶,货值共204元; 5、“海倫仙度丝去屑洗髪乳薄荷舒爽”共购进4瓶,进货价58元/瓶,售价68元/瓶,售出1瓶,货值共272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5种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涉案5种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916元,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2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1 | 0.002 |
33 | 鹤山市威诺兽药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鹤山市威诺兽药有限公司 | 苏惠平 | 鹤市监处〔2022〕254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获得更大竞争优势,增强消费者对被处罚人产品的信心,吸引更多的客户,在明知肤诺恩皮肤喷剂是普通宠物用清洁护理剂,执行标准是:QB/T4524,不是兽药,不具有兽药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网站“https://puante.tmall.com”首页、所有宝贝、皮肤疾病栏目内的“肤诺恩皮肤喷剂”商品主图中发布“猫癣狗癣、皮炎湿疹、掉毛发红、真菌螨虫;适用皮肤问题阶段:红肿、脓皮、湿疹、皮炎、猫癣、狗癣、瘙痒、掉毛、疙瘩、螨虫;纳米银-皮肤问题救星:猫癣狗癣属于真菌感染,杀灭真菌,数分钟内杀掉650多种细菌、真菌”等表示功效的内容,标题有:“普安特肤诺恩喷剂猫癣专用药狗真菌皮肤病”等内容,并且宣传使用产品前后的对比图,引人误解其产品可治疗犬猫皮肤疾病的兽药,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上述网页内容是被处罚人初步设计完成后,提交给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审阅,经被处罚人确认后,于2021年10月20日开始发布的,至2022年3月24日广告推广费用为35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1 | 0 |
34 | 鹤山市古劳镇隆兴商店(经营者:陈新崇)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案 | 鹤山市古劳镇隆兴商店 | 陈新崇 | 鹤市监处〔2022〕255号 | 被处罚人从淘宝上购进标示为“BRUNEL DE LA GARDINE”的红酒3瓶和标示为“RAWSON’S RETREAT”的红酒1瓶,随后把上述4瓶红酒摆放在收银台后的货架上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7月29日我局检查当天,被处罚人已把其中2瓶标示为“BRUNEL DE LA GARDINE”的红酒赠送给朋友,余下两瓶红酒未售出。上述红酒的标签上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被处罚人采购上述红酒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标示为“BRUNEL DE LA GARDINE”的红酒销售价为128元/瓶;标示为“RAWSON’S RETREAT”的红酒销售价为78元/瓶。因此,被处罚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62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0.5 | 0 |
35 | 广东艾琳化妆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广东艾琳化妆品有限公司 | 任杰 | 鹤市监处〔2022〕256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15日共生产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4/15 的“新青瓜洗面奶”68支,除去用于检验的5支和留样的3支,入库成品60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上述“新青瓜洗面奶”属于普通化妆品。截至2022年5月26日,被处罚人生产的“新青瓜洗面奶”未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被处罚人于2022年4月29日销售“新青瓜洗面奶”60支,出厂价为5元/支,成本价是4元/支,因此,被处罚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1 | 0.006 |
36 | 鹤山市沙坪好好快餐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市沙坪好好快餐店 | 李强 | 鹤市监处〔2022〕262号 | 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12日购进涉案孜然10斤直接打磨成粉,用于经营烧烤食品时,把孜然粉撒上去增香增味,进货价格每斤7.5元,进货金额75元。截止2022年8月15日,被处罚人采购的涉案批次孜然粉,除抽检用的2斤外,其余已全部被加工使用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孜然粉是作为调味料使用的,也没有记录单次使用量,且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被处罚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0.5 | 0 |
37 | 鹤山市鹤城镇假日农庄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鹤山市鹤城镇假日农庄 | 钟国辉 | 鹤市监处〔2022〕269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4日从鹤山市共和镇郭都蔬菜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4A6GE7R)采购涉案批次“豆芽”1千克计划用作食品原料。涉案批次“豆芽”进货价为3元/千克,全部于2022年8月4日被抽样公司在抽样时购买,售价为3元/千克。因此,被处罚人违法采购的“豆芽”货值为3元,没有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0.5 | 0 |
38 | 鹤山市新业康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案 | 鹤山市新业康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叶善锦 | 鹤市监处〔2022〕271号 |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区内一辆叉车(产品编号:020358N9478)于2021年8月9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自2022年8月1日起截至案发当日,上述叉车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当事人继续使用上述叉车开展货物搬运作业。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3 | 0 |
39 | 鹤山市沙坪众联电线电缆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案 | 鹤山市沙坪众联电线电缆厂 | 张结兴 | 鹤市监处〔2022〕281号 | 经查证,被处罚人生产的电线电缆(商标:欣雅,产品名称: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规格型号:RVV 2×1.5mm2,生产日期:2020.12.11)于2022年6月23日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被处罚人共生产涉案电线电缆1000米,按每扎100米计算,共生产涉案电线电缆10扎。涉案电线电缆销售价为180元/扎,成本为150元/扎,利润为30元/扎,涉案电线电缆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此,被处罚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线电缆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0.18 | 0.03 |
40 | 鹤山市沙坪芳姐副食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案 | 鹤山市沙坪芳姐副食店 | 冯利芳 | 鹤市监处〔2022〕285号 | 2022年9月14日,我局委托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多晶体冰糖(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生产者名称:佛山市南海区致兴嘉城糖制品加工厂,净含量9.5kg/箱)进行抽样,抽样基数9.5kg,抽样数量3kg(含备样数量1.5kg),购样单价12元/kg,购样金额共36元。2022年10月8日,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GZ20220934518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样食品多晶体冰糖,色值的实测值为144IU,标准指标为≥200IU,色值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鹤山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多晶体冰糖,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者于2022年9月10日从鹤山市沙坪刘氏副食店购进涉案批次的多晶体冰糖,共购进1箱,净含量为9.5kg/箱,进货价为73元/箱,进货金额73元。当事人于当日开始在其店铺销售涉案批次的多晶体冰糖, 共售出了9.5kg(其中3kg售给了抽检机构),销售价为12元/kg,销售金额共114元。涉案食品多晶体冰糖货值金额共11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41元。 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涉案食品多晶体冰糖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同时索取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涉案批次多晶体冰糖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报告上的显示,涉案批次食品检验依据为GB/T35883-2018《冰糖》,检验结论为所检验项目符合GB/T35883-2018《多晶体冰糖》合格要求,本次检验:合格,准予放行。为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食品多晶体冰糖采用GB/T35883-2018《冰糖》的产品标准,经抽样检验,色值的实测值为144IU,标准指标为≥200IU,色值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电子报告验证平台网页截图、抽检照片、检验抽样单和购样收据影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复印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案批次多晶体冰糖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多晶体冰糖检验报告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为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0.012 | 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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